1、事项名称
企业投资项目核准(市权限内项目)
2、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
颁发的证件:核准文件或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通知书
证件有效期:两年
3、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
审批类型:核准
法律效力:申报单位凭项目核准文件,依法办理报建、城市规划、土地使用、资源利用、安全生产、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。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,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。
4、设定依据
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》(国发[2004]20号),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》(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4年第19号令),《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》(粤府[2005]119号),《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(2004年本)的通知》(粤府[2005]121号),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》(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第6号令),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通知》(发改投资〔2007〕1169号)。
5、审批条件
申请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:
(1)符合国家法律法规;
(2)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、行业规划、产业政策、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;
(3)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;
(4)地区布局合理;
(5)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;
(6)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;
(7)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;
(8)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;
(9)未对公众利益,特别是未对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。
6、核准范围和权限
按国务院《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》和《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(2004年本)》(粤府〔2005〕121号)执行。
7、申请资料
申请项目须提交下列文件资料:
(1)申请项目核准的请示(一式两份,由县<市、区>发展和改革局或项目单位编写);
(2)提供项目申请报告(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;另:项目估算总投资3000万元<不含>以下的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非生产性房屋建筑工程,可仅提交核准申请表);
(3)提供国土、规划、环保等部门的审查意见;
(4)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;
(5)提供节能评估、审查及咨询评估论证方面的文件;
(6)项目资金来源证明;
(7)填写《招标基本情况表》;
(8)根据有关法律、法规或规章应提供的其他文件(受理时明确)。
8、审批受理机构和地点及主办科室
审批受理机构和地点:清远市行政服务中心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窗口
主办科室: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工交贸易科、农村经济科、投资科、社会发展科、综合规划科、经济体制改革科
9、审批决定机关
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
10、审批程序
(1)审批程序:
亿元以下项目:窗口受理---科室审核---分管局领导审批---作出许可决定
亿元(含)以上项目:窗口受理---科室审核---分管局领导审核---局长审批---作出许可决定
(2)领取结果:在提交申请的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窗口领取
11、审批时限
办结时限:20个工作日
12、审批收费
不收费
13、审批表格
《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核准申请表》
14、年审或年检
否
15、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
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: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
咨询电话:0763--3867166
投诉电话:0763--3867166
16、备注